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参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甲○○於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