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鎮威
(選任辯護人劉哲睿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1月1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