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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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30號抗告人 林金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林金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明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以111年度台聲字第84號裁定將其異議之聲明駁回後,即屬確定,抗告人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李麗珠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