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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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134號抗告人 潘冠瑜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潘冠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70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抗告人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李麗珠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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