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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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張明金 之繼承人 張介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明金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張明金死亡後,為聲請人得從被繼承人遺產受償之利益計,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請求其子即繼承人張介育開具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張明金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死亡,相對人張介育為被繼承人張明金之子女,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明金之債權人等情,有協議書、信用卡申請書、戶籍謄本、本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