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並與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已裁定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以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2號裁定減刑之罪,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聲請定該三罪減刑後刑期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諭知其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得利│詐欺取財│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以新臺幣1千│,以銀元3百│││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95年6月7日││犯罪日期│94年11月4日│95年11月27日│採尿前96小時│││││內│├──────┼──────┼──────┼──────┤│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443號│824號│7064號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上字│96年度簡字第│95年度簡字第││事實審││第792號│1159號│6805號││├──┼──────┼──────┼──────┤││判決│96年5月22日│96年3月5日│95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6年5月22日│96年5月7日│96年3月26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毒品危害防制│││第2項│第1項│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減刑:第2條│本院96年度聲│同左││九十六年罪犯│第1項第款│減字第1892號│││減刑條例或是││裁定減刑│││否已裁定減刑││││├──────┼──────┼──────┼──────┤│減刑後刑期及│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參月││先前業經裁定│又拾伍日,如│,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減刑之刑期│易科罰金以銀│以新臺幣壹仟│以銀元參佰元│││元參佰元折算│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壹日│││├──────┼──────┼──────┴──────┤││臺灣板橋地方│同左署96年執減更丙字第2008││備註│法院檢察署96│號之1:上開二罪減刑後刑期│││年執字第7543│,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2│││號│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