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編號貳、叁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
與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檢察官聲請書贅載「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販賣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7月至92年8月│94年6月29日│94年6月15日至96│││5日間││年6月28日│├──┬──┼────────┼────────┼────────┤│偵及│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案││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號├──┼────────┼────────┼────────┤│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6727│94年度核退毒偵字│94年度核退毒偵字││││號│第1873號│第187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2106│94年度訴字第2106││實││3543號│號│號││審├──┼────────┼────────┼────────┤││判決│94年6月1日│95年4月28日│95年4月28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臺上字第│94年度訴字第2106│94年度訴字第2106││決││4817號│號│號││├──┼────────┼────────┼────────┤││確定│94年9月6日│95年5月14日│95年5月1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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