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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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澤昌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李澤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蜜思克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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