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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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許宭銣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被告 劉妍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4,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佩穎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