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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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楷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楷傑因犯如附件所示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楷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3所示二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為屬侵害社會法益之自戕行為,法益侵害加重效應尚微,而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係無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犯罪型態及所侵害法益均與施用毒品迥異,無重複非難之問題,兼衡上開三罪犯罪時間各有相當之間隔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