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秦碧聰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被
游騰宥 住新北市○○區○○里○○路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朱學瑛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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