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65號原告正大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陞 原告 吳逸君 住同上被告 趙洧鋐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趙洧鋐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被告 劉陳興 部分,另行審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