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原告即上訴人甲○○
乙○○兼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警察局因九十三年重國字第一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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