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YEUNGCHIMING(中文姓名:楊志明)具保人 劉柏娥 在臺居所:臺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柏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柏娥因受刑人YEUNGCHIMI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又具保人已於107年12月19日出境、受刑人亦於107年12月28日出境等情,則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表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從而受刑人即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