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丁約翰 (兼 丁鄭花丁煥庭 之繼承人)
丁瑞芳 (即丁鄭花、丁煥庭之繼承人) 丁國政 (即丁鄭花、丁煥庭之繼承人) 丁女娟 (即丁鄭花、丁煥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丁瑞芳、丁國政、丁女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鄭花、丁煥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丁約翰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165元,及自民國9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瑞芳、丁國政、丁女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鄭花、丁煥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丁約翰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