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國欽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榮陞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