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7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當益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