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彩伝 (原姓名 簡雅莉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劉文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宏哲 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5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704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