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債務人 梁金花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2點第10行至第13行項關於「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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