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中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張嘉芳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泙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中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張嘉芳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