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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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97號上訴人即原告麗榮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榮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30日106年度簡字第19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