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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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04號上訴人即原告協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致甫 上訴人即原告 邱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22,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