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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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4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英九 等人間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惠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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