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涂瑞枝 上列聲請人與 黃珠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珠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更正本案主張之起息日,並 陳明 請求之年息為何(聲請狀所載起息日為民國2018年9月10日,惟應不得早於到期日民國108年3月13日;年利率為空白)。
三、請陳明是否更正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為會款,年份單位為西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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