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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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原告 洪麗琴 被告SAWONGSUPHIT(泰國籍,中文姓名: 舒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1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惟原告已就民事部分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原告申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陳愷璘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