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債權人安生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鍾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美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安生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資料(如國稅局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林美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