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丙股受刑人陳一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3117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受刑人陳一鈞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由「Z000000000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437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雖將受刑人陳一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然該裁定之受刑人欄已正確記載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所,已可正確辨認受刑人為何人,是本院上開裁定僅為誤寫,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