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佳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57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佳勳(下稱聲請人)因本院
107年度易字第15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聲請人自行繳納同額現金,爰依法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5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中均未經本院指定任何金額之保證金乙節,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57號全案卷宗核閱無訛,至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偵查中固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然因被告覓保無著,遂經該署檢察官予以限制住居等情,有法警室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限制住居具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至10頁),是聲請人上開意旨顯有誤解,其聲請發還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