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柳建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首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㈡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㈢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㈣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㈤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㈥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㈦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㈧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民事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