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 陳仁安 訴訟代理人 呂雨娟 被告陳㨗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76,705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