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俊逸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複代理人 闕言霖 律師被上訴人 楊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沈培錚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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