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逸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413號、110年度執沒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葉壹包(驗餘毛重零點 陸肆伍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50號被告廖逸翔違
反藥事法等案件,員警查扣之大麻葉1包,經檢驗結果確認含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08年10月8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1只,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