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政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2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共6罪、2年、1年10月、1年6月共5罪、1年8月、1年5月共5罪,並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受刑人於103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3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