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翁明輝 即喬華工程行債務人 翁正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伍萬參仟 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本金│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違約金││號│├──────┬────┼─────┬────┼─────┬────┤│││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1│新台幣│自民國106年│7.380%│自民國106│0.7380%│自民國106│1.4760%│││53,441元│4月25日起至││年5月26日││年11月25日│││││清償日止││起至民國││起至清償日│││││││106年11月││止│││││││24日止││││├─┼──────┼──────┴────┴─────┴────┴─────┴────┤│合│新台幣│││計│53,441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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