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35號原告 郭秀棉 年籍詳卷被告 薛宏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品逸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德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