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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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872號聲請人林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淑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票號TH048805號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票號TH048801號本票未記載明確之發票日期,屬無效票據,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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