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229號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市農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26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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