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229號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市農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26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