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3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苟軒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1年司促字第16303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31,855元民國111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99%0026,213元民國111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3.29%0036,420元民國111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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