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政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05/10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926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4422元,共計新臺幣6368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