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427號
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