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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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79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編號臺北市○○路○段○○號10樓房屋,及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起訴之利益以前開房屋之價值為準。爰依原告所提房屋稅及證明書所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29,000元,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請同時提出前開房屋登記謄本及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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