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繼承人之姓名、戶籍謄本(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院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未以訴狀表明本件被繼承人為何人,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