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銘光 即 江俊嶙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淑芳 即江俊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予繼承江俊嶙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予繼承江俊嶙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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