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914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陳麒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零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29天內加收叁佰元、逾期在59天內加收肆佰元、逾期在89天內加收伍佰元、逾期在119天內加收陸佰元、逾期在149天內加收柒佰元、逾期在179天內加收捌佰元、逾期在180天以上按月加收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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