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26號聲請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代理人 謝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侯文成臺灣銀行中崙分行113年3月22日2萬500元AR00000002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侯文成臺灣銀行中崙分行113年3月22日2萬6,000元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