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債權人 陳豪杰 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榆 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金│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序號│(新臺幣)│(民國)││├──┼─────┼───────┼─────┤│001│200,000元│105年12月25日│0000000│├──┼─────┼───────┼─────┤│002│200,000元│105年9月29日│0000000│├──┼─────┼───────┼─────┤│003│150,000元│106年2月28日│0000000│├──┼─────┼───────┼─────┤│004│200,000元│105年11月20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