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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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825號聲請人 陳祺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秋羽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三、相對人潘秋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