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75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