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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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鄭永園 被告 楊福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98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之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福居被訴傷害乙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
37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再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