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彭湘淳 債務人林盟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